山東省公安廳發(fā)布《電動車消防安全五條禁令》
一、嚴禁在居民住宅區(qū)的樓梯間、樓道、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等公共區(qū)域停放電動車或為電動車充電。
二、嚴禁在未作防火隔墻的群租屋和人員密集場所內為電動車充電。
三、嚴禁電動車占用消防車通道。
四、嚴禁私拉亂接充電線路為電動車充電。
五、嚴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電動車停放場所。
本禁令所稱的電動車是指電動自行車、電動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車。
依據(jù)《山東省消防條例》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(guī)定,對拒不遵守公安機關依法發(fā)布的禁令,威脅公共消防安全的,責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。